神是那些卑微、受苦、受压迫、绝望者以及一无所有者的神。祂的仁慈,使盲者看见,使受创的心灵得安慰,使罪人脱离罪恶,使绝望与受诅咒的人得到救赎。然而,认为人性本善、人能行义的毒害观念,不仅欺骗我们,也要我们相信,人并非不洁、可悲与可恶的罪人。人自以为义与圣洁的观念,使得神拯救人的工作受拦阻。因此,神必须手握大槌──就是律法,将这种虚妄自信消灭,使人终于因律法咒诅带来的痛苦,了解到自身完全的绝望与可恶。
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那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罗四15)。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加三10)。但这还不够,因为当一个人受律法惊吓而胆寒时,不一定会说:“现在我被折磨得够了;现在是领受恩宠的时候了,是倾听基督的时候了。”人心如此愚蠢,因他宁愿为自己找到更多的律法来满足自己的良心,说:“我会修正我的生活。我会做这个,我会做那个。”但你除非做完全相反的事,除非把摩西与他的律法遣走(昌按:不是废掉律法,而是放弃依靠自己),除非在这些恐惧与苦恼中抓住为你的罪而死的基督,否则你并不想得救。你修道袍上的头巾、你削发的头顶、你的贞节、你的服从、你的清贫、你的工作、你的善功,这些有什么用呢?
如果我这可怜又可恶的罪人,经由善功就可以归向祂,祂又何必为我交出祂自己的生命呢?如果我这可怜又可恶的罪人,能够藉由其他的代价得救,神之子为何要死在十字架上呢?因为没有其他办法!神不是用羊、牛、金或银,而是用祂自己的生命,完全“为我”;只是“为我”,为我这个可恶又可怜的罪人。这使我们得到真理、能力和安慰。祂不是为义人死,是为不义的人死,并使不义之人成为神的子女。因为我们作仇敌的时候,且藉着神儿子的死,得与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祂的生得救了 (罗五10) 。
我还是僧侣的时候,如果任何时刻感受到肉体的情欲,也就是说,我察觉自己有恶念、恶意、恶心时,我就觉得自己是被神抛弃的。我尝试过许多方法要帮助自己把良心安定下来,但没有办法,因为肉体的情欲总是一再回到我身上,使我不得安宁,不断地为下面这些念头感到生气悲哀:你已经犯了这个罪或是那个罪;你被嫉妒、缺乏耐心及其他的罪所感染;因此,你即使选择圣职这条路也是枉然,所有你所行的善功都是无效的。
但是,假如当时我正确地了解保罗下面这番话:“因为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这两个是彼此相敌,使你们不能做所愿意做的。”(加五17)我就不会那么凄惨地折磨自己,而是应该想到,并对自己说(如同我现在常常做的):“马丁,你不会完全没有罪,因为你有肉体;所以,你要顺着圣灵而行。”我记得史淘俾兹(Staupitz)常说:“我向神起誓数千遍,我要成为更好的人,但我从来没有做到。之后,我再也不这样起誓了,因为我从经验中知道,自己无法做到。因此,除非神因为基督的缘故给我帮助与慈悲,但凭我自己的誓愿与善行,是无法站立在上帝面前的。”史淘俾兹所说的,不仅是一种真实的绝望,还是一种敬神的、神圣的绝望。这是所有将被拯救的人,从嘴里、心里都必须承认的。
敬神者不相信自己的义,他们仰赖那为了世人的罪而摆上自己性命的基督为中保。并且,他们知道自己肉体内残存的罪恶不归在他们身上,而是无条件地被赦免。同时,他们顺着圣灵而不放纵肉体的情欲。虽然,他们感受到肉体的愤怒与反抗,自己有时候也因为软弱而犯罪,但他们并不因此气馁,也不因此就认为他们生命的状态和生活方式,以及根据自己的呼召所行的工作会得罪上帝;相反地,他们以信心振作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