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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公证处实习日记

大学生公证处实习日记1

今天是在公证处实习的第一天。

一大早,我们一起从105车站集合,浩浩荡荡,一行七人,向着三山街进军。

有点小毛毛细雨,

从小就盼望着上班,可以穿着白色的衬衣和黑色的短裙,高跟鞋子在落地窗前,沏上一杯茶水或者COFFEE,因而可以很自在的开始一天的工作。但是生活总是这么的真实,透过公车的窗子向外看去,行色匆匆的总是占了大多数。有多少人是真的喜欢自己所做的工作呢。

有点忐忑,又有点好奇。我们来到了公证处。很大。很干净。这是第一感觉。

有点不知所措,被安排了位子就愣在了一边,无所事事。

这大概也是实习生的惯常感觉把,要适应,适应着自己去找事情做。

我被分配到了二科,正好一个同校的研究生学长在这里实习,于是一上午跟着他,呃,准确的说是看着人家做了一个遗嘱的公正书。好像还蛮简单的样子。没看出有啥技术含量。但是却一大半的时间就没有了。

十一点半。下班了。很多人从十一点就开始随意走动,好像也没什么事情做,从九点钟陆陆续续的来,一上午也没有忙什麽嘛。看着一个姐姐一上午不停的看完团购就聊天,还登着QQ、淘宝。原来这就是工作啊。但是公证处还算是事业单位吧,怪不得这么轻松。

听学姐学长说,公证处中午是管饭的,但是不知道我们这次为什么比较悲催,没有管饭。自己出去外面吃饭。呃,这里周围的饭真的是又贵又难吃,真是失算了啊。

很快到了下午,不知道自己该干什么,看着周围忙忙碌碌的人走来走去,觉得自己还真是多余,加油。

实习的第一天,就这样开始了。

大学生公证处实习日记2

今日受理一公证案件,如下 ,张先生以20万的价格买下了李女士在京郊的一套二手房,双方在卖房协议中约定:“在卖方交房屋钥匙和房屋产权证时,买方交付房款。”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当双方办理完立契手续,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时,两人发现上述约定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因为办理过户登记并非立等可取,根据规定在交易部门办结买卖过户手续至少需20天,从登记部门拿到产权证最少也要30天。两人在购房款何时交付上发生了分歧:张先生担心在拿到房产证之前把20万购房款交付给李女士,房产证过户登记手续办不成怎么办?李女士则担心交了房产证却拿不到钱,自己也很被动。在这种情况下,两人选择了提存公证。两人约定:“双方到房地局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后,买方先将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整提存于北京市公证处,待买方(张先生)领到房屋产权证后,双方到房屋所在地,打开房门,卖方(李女士)将房子钥匙全部交给买方之后,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交给卖方。”

通过提存公证,两人都把悬着的一颗心放了下来。张先生把房款提存公证处后,只要满足双方约定的提款条件,李女士就可以持有关证明和张先生一起从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从而使李女士的债权实现得到了保障;从张先生的角度来说,办理了提存公证后,由于房款交给公证处保存而不是由债权人李女士直接取得,李女士从公证处取得房款的前提必须是已经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使张先生实际拿到了产权证,否则,张先生仍可从公证处取回自己的购房款,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提存公证起到了督促房屋买卖双方按约履行合同担保作用,同时,也为房屋买卖双方解决了产权证下发前的付款安全问题 。

提存公证根据提存的目的不同,分为清偿提存和担保提存。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3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清偿提存公证是为避免因债权人的原因或法定原因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受阻而制定的一种保护债务人得以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提存则是为防范合同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合同落空”风险,通过提存购物款或其它有价证券、权利凭证以督促合同双方如约履行合同的制度。由于现代商业交往中的可变因素大量存在,如:意外、不可抗力及违约、毁约、欺诈等行为都是威胁当事人实现合同利益的不利因素,提存公证防范合同风险的担保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特别是以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给付标的的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为防止自己先履行了合同义务后,由于对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得到完全、实际履行,往往先订立一个提存协议,将买方(付款方)的货款以提存的形式由公证处负责保存,并约定卖方提款的条件和买方取回货款的理由。只有在满足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使货款的交付成为可能。

在私房买卖中运用提存公证做为合同履行尤其是房款交付的担保有以下优势:私房买卖对买卖双方都是数额巨大的一次性―交易,双方由于互不了解,彼此之间缺乏信任的基础,都想尽量降低自己的风险。在不动产的买卖中,运用公证机构的国家司法证明力、公信力,对双方的买卖资格进行把关是十分必要的。由于购房行为不具普通商品买卖的即时性,而是一个相对持续的过程,在购房的各个环节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影响房屋买卖的顺利进行,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将购房款提存,既可以保证卖房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也可以使买房人避免承受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益,对购房双方都是一种保障,但双方也要注意将提存协议约定得尽量详细,以便在实务中可以顺利执行。

公证处依据双方共同订立的提存协议对房款的交付实行监控,不偏袒任何一方,售房人只能以约定的凭证(如买方的亲笔收据)并在买方的确认下从公证处取得购房款;而买方也只能在卖方未能如约完成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持相关证明取回房款。公证的这种公正性、公平性既是对房屋买卖双方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双方违约或不认真履行合同的制约。 当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和争议时,提存公证可以为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执行提供保障。当出现提存协议约定以外的情况或发生其他合同纠纷而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时,由于双方在公证处办理了提存,将货款预先交由公证处保管,法院可以就公证处所保管的金额执行判决,使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追偿能够得以顺利实现。

在实际操作上,提存公证简便易行,安全可靠,符合现代交易对效率的要求,申请人只须提交各自的身份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是复印件)、提存协议,无须提供其他财产上的担保即可起到实际的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在费用上,公证处按提存价款的千分之三收取公证费。

大学生公证处实习日记3

今天是在公证处实习的第一天。

一大早,我们一起从105车站集合,浩浩荡荡,一行七人,向着三山街进军。

有点小毛毛细雨,

从小就盼望着上班,可以穿着白色的衬衣和黑色的短裙,高跟鞋子在落地窗前,沏上一杯茶水或者COFFEE,因而可以很自在的开始一天的工作。但是生活总是这么的真实,透过公车的窗子向外看去,行色匆匆的总是占了大多数。有多少人是真的喜欢自己所做的工作呢。

有点忐忑,又有点好奇。我们来到了公证处。很大。很干净。这是第一感觉。

有点不知所措,被安排了位子就愣在了一边,无所事事。

这大概也是实习生的惯常感觉把,要适应,适应着自己去找事情做。

我被分配到了二科,正好一个同校的研究生学长在这里实习,于是一上午跟着他,呃,准确的说是看着人家做了一个遗嘱的公正书。好像还蛮简单的样子。没看出有啥技术含量。但是却一大半的时间就没有了。

十一点半。下班了。很多人从十一点就开始随意走动,好像也没什么事情做,从九点钟陆陆续续的来,一上午也没有忙什麽嘛。看着一个姐姐一上午不停的看完团购就聊天,还登着QQ、淘宝。原来这就是工作啊。但是公证处还算是事业单位吧,怪不得这么轻松。

听学姐学长说,公证处中午是管饭的,但是不知道我们这次为什么比较悲催,没有管饭。自己出去外面吃饭。呃,这里周围的饭真的是又贵又难吃,真是失算了啊。

很快到了下午,不知道自己该干什么,看着周围忙忙碌碌的人走来走去,觉得自己还真是多余,加油。

实习的第一天,就这样开始了。

大学生公证处实习日记4

今日受理一公证案件,如下 ,张先生以20万的价格买下了李女士在京郊的一套二手房,双方在卖房协议中约定:“在卖方交房屋钥匙和房屋产权证时,买方交付房款。”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当双方办理完立契手续,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时,两人发现上述约定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因为办理过户登记并非立等可取,根据规定在交易部门办结买卖过户手续至少需20天,从登记部门拿到产权证最少也要30天。两人在购房款何时交付上发生了分歧:张先生担心在拿到房产证之前把20万购房款交付给李女士,房产证过户登记手续办不成怎么办?李女士则担心交了房产证却拿不到钱,自己也很被动。在这种情况下,两人选择了提存公证。两人约定:“双方到房地局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后,买方先将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整提存于北京市公证处,待买方(张先生)领到房屋产权证后,双方到房屋所在地,打开房门,卖方(李女士)将房子钥匙全部交给买方之后,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交给卖方。”

通过提存公证,两人都把悬着的一颗心放了下来。张先生把房款提存公证处后,只要满足双方约定的提款条件,李女士就可以持有关证明和张先生一起从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从而使李女士的债权实现得到了保障;从张先生的角度来说,办理了提存公证后,由于房款交给公证处保存而不是由债权人李女士直接取得,李女士从公证处取得房款的前提必须是已经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使张先生实际拿到了产权证,否则,张先生仍可从公证处取回自己的购房款,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提存公证起到了督促房屋买卖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的担保作用,同时,也为房屋买卖双方解决了产权证下发前的付款安全问题 。

提存公证根据提存的目的不同,分为清偿提存和担保提存。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3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清偿提存公证是为避免因债权人的原因或法定原因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受阻而制定的一种保护债务人得以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提存则是为防范合同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合同落空”风险,通过提存购物款或其它有价证券、权利凭证以督促合同双方如约履行合同的制度。由于现代商业交往中的可变因素大量存在,如:意外、不可抗力及违约、毁约、欺诈等行为都是威胁当事人实现合同利益的不利因素,提存公证防范合同风险的担保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特别是以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给付标的的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为防止自己先履行了合同义务后,由于对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得到完全、实际履行,往往先订立一个提存协议,将买方(付款方)的货款以提存的形式由公证处负责保存,并约定卖方提款的条件和买方取回货款的理由。只有在满足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使货款的交付成为可能。

在私房买卖中运用提存公证做为合同履行尤其是房款交付的担保有以下优势:私房买卖对买卖双方都是数额巨大的一次性―交易,双方由于互不了解,彼此之间缺乏信任的基础,都想尽量降低自己的风险。在不动产的买卖中,运用公证机构的国家司法证明力、公信力,对双方的买卖资格进行把关是十分必要的。由于购房行为不具普通商品买卖的即时性,而是一个相对持续的过程,在购房的各个环节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影响房屋买卖的顺利进行,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将购房款提存,既可以保证卖房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也可以使买房人避免承受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益,对购房双方都是一种保障,但双方也要注意将提存协议约定得尽量详细,以便在实务中可以顺利执行。

公证处依据双方共同订立的提存协议对房款的交付实行监控,不偏袒任何一方,售房人只能以约定的凭证(如买方的亲笔收据)并在买方的确认下从公证处取得购房款;而买方也只能在卖方未能如约完成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持相关证明取回房款。公证的这种公正性、公平性既是对房屋买卖双方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双方违约或不认真履行合同的制约。 当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和争议时,提存公证可以为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执行提供保障。当出现提存协议约定以外的情况或发生其他合同纠纷而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时,由于双方在公证处办理了提存,将货款预先交由公证处保管,法院可以就公证处所保管的金额执行判决,使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追偿能够得以顺利实现。

在实际操作上,提存公证简便易行,安全可靠,符合现代交易对效率的要求,申请人只须提交各自的身份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是复印件)、提存协议,无须提供其他财产上的担保即可起到实际的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在费用上,公证处按提存价款的千分之三收取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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